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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到期不还钱 借条上的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9-25 05:29)     点击:226

 2013年6月,周大明向曾东海借了8万元,王康作为周大明的保证人在借条上署名。2014年5月,周大明到期未还款,曾东海要求王康偿还8万元,曾东海能否要求王康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曾东海在周大明没有按期还款时有权要求王康偿还借款,王康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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